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4民初235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新苑街***七座。组织机构代码:1980290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丰泰横路文苑大厦C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526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东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赵毅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18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原告东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审判员邵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