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

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四川达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702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席代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达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达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给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17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也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