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

***与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7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系广东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045765XC。
法定代表人:席代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的缴费方式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