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

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科汇一街*号8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席代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8)粤0112民初6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加工承揽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