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064号之一
本院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对原告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1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中“本案受理费6971元,减半收取3485.5元,由被告上海裕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6971元,减半收取3485.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收取6005.5元,由被告上海裕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