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2839号
原告: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3734219Q,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B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潘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祥,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00014356139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6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尚德,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45元,依法减半收取50972元,由原告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呈蕴
审判员  邵海峰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丹阳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