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执异100号
在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固公司)与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京房公司不服本院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松山湖支行银行账户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京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京房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施秋珍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法官 助理  徐 璐 书 记 员  胡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