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飞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民初1634号
起诉人:***,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我院已收到起诉人***诉黑龙江飞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宏建筑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飞宏建筑公司给付129,316元人工费,并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6%年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2.请求飞宏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是哈西天悦国际居然之家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截止2017年3月22日,飞宏建筑公司尚欠***人工费136,361元。飞宏建筑公司承诺2018年1月1日前支付,但截止到目前,飞宏建筑公司仍欠余款129,316元未给付。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飞宏建筑公司承包了天悦国际项目-居然之家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项目,并将其中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施工地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不属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我院向起诉人释明关于管辖的规定后,起诉人坚持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宏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于佩冬
书 记 员 张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