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902执566号之三
申请人: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占兴,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滨尚雅居B2-1。
关于申请人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5620601001000933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349.00元,现因被执行人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5620601001000933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34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兆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