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04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国庆街4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许占兴,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男,该学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725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在银行的存款
1,326,250.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
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国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