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04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国庆街4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3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在银行的存款552,125.4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