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902执566号之一
申请人: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滨尚雅居B2-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2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5620601001000933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3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