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汤某某、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4执10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汤某某、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9)黑020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汤某某银行账户存款65,068.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属长期冻结扣划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