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25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00000元。因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信息,证券。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松北分公司、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哈南分公司、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及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936元。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杨晓晨
审 判 员 曹连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明龙
书 记 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