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7号楼3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香中小区A栋5-1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兆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2018)黑0110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3月13日、4月3日、6月6日、9月30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经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翔鹏
审 判 员 曹连征
审 判 员 马 晨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玲玲
书 记 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