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10财保35号
申请人: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7号楼3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香中小区A栋5-1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兆杰,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香坊支行闽江支行账户(42×××12)内的2289854.95元。担保人李震以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北路16号哈尔滨黄河公园一期(公园丽景)C栋2单元2层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60099号】提供担保。
申请人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申请人*****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货款,并以欠据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香坊支行闽江支行账户(42×××12)内的2289854.9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震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北路16号哈尔滨黄河公园一期(公园丽景)C栋2单元2层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60099号】,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修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华夏
书 记 员 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