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恢2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50000元及利息。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截至2020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50000元及利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吕德英
审 判 员 杨晓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绪发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