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2410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霞,**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香中小区**5-1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兆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德龙路33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医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人工费1,060,763.72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消防设施安
—2—
装有限公司承包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的工程,2011年4月7日,*****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将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的消防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双方约定2012年12月31日完工,并交付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使用,2014年5月19日,原告和被告*****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人工费为904,398.86元;2013年7月20日,*****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将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病房式公寓中医产业园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如期完工,交付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使用,2016年12月28日,原告和被告*****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人工费为1,105,964.86元。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人工费949600.00元,剩余1,060,763.72元人工费未给付。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6.87元,减半收取计7173.44元,退还给
—3—
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昕
审判员 韩倩茹
审判员 孙宝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