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金佰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鸿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885.00元(本金224958元+利息1181元+案件受理费12472元+执行费32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喆
审判员程强
审判员曲耀武
(院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