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2民初82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湾村2组。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下乜河村69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湾村3组。
原告:***,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小区18栋1单元601室。
被告:黑龙江省兴龙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振兴家园C栋5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福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与被告黑龙江省兴龙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来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0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