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远东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江省远东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5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省远东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省贝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书,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省远东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省贝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公司)、**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远东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贝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消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779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远东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远东消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承包**江永兴复酿造工业区三期的消防工程,远东消防公司承包后作为发包人将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贝斯特公司。贝斯特公司负责人也是法定代表人系***,***派**书负责其公司分包的施工安装工作,**系受**书直接管理的人员。2019年5月25日,**书带领包括**在内的人员做收尾工作时,**摔伤,当即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救治。此后,***向远东消防公司催要施工款,并声称为**交医疗费。远东消防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6月13日、6月14日及6月20日合计向***付款18万元。期间***向远东消防公司提供了其公司为**书、**在内的所雇佣施工人员人身保险团体险合同。后**听说在哪里摔伤的就由工地负责,于是开始向远东消防公司主张工伤。远东消防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对**系贝斯特公司雇佣的证据未予以采信。远东消防公司提交了贝斯特公司负责人***曾提供的《保险合同》复印件,该份人身保险系团体保险合同,是贝斯特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在名单里有**书及**,由此说明雇佣**书和**的公司是贝斯特公司。因贝斯特公司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远东消防公司无法取得合同原件,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查该份证据申请。但一审未给予调查令,同时对该复印件的合同未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远东消防公司的申请调查人民法院应予以调查,或者依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贝斯特公司提交该书证,并应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认定远东消防公司主张的该保险合同内容为真实的。案外人制作的“出入门识**”不能证明持证人与远东消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远东消防公司是承包**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工程的承包方,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发包方根据远东消防公司是其合同的相对方制作了有远东消防公司简称的“出入门识**”。该出入门识**具有特殊用途,是发包方为了管理现场出入使用,不能仅以此证明与远东消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远东消防公司一审举证的付款凭证、银行卡流水单等,意在证明远东消防公司向贝斯特公司的负责人***支付施工费,与**书、**无直接的雇佣关系。付款事实足以说明远东消防公司的分包工程施工方是贝斯特公司,而不是**书,更不是**。一审对此组证据未予以采信,认为与确认劳动关系无关,而该证据是远东消防公司对施工费的支付,从未向**书或者**支付过劳务费,因而该证据与本案是有关系。远东消防公司在一审提交了雇佣人员的月工资明细表、安全交底记录等证据,意在证明“无**”的事实,但一审依然未予以采信。此外,贝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书干活的工资由他给开。**书也在仲裁阶段承认其工资是***支付。由此证明**及**书均不是远东消防公司雇佣的人员。一审法院对录音证据、微信及证人证言均未予以采信不当。该组证据有原始载体,证据的证明力除依靠证据本身,还需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以采信失去了对远东消防公司的公正性。远东消防公司与贝斯特公司建立了施工承包合同关系,远东消防公司与贝斯特公司曾签订书面合同,远东消防公司向贝斯特公司负责人***的付款就足以证明两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一审法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而本案贝斯特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贝斯特公司应自行承担其雇佣人员的法律责任。贝斯特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就说明了其意识到施工的风险性,才作为保险人出资购买保险。贝斯特公司是否有资质对承包消防工程施工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贝斯特公司与远东消防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有效与否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是劳动关系的确认,远东消防公司与**之间是否建立了雇佣关系,***及事实予以判断。如从远东消防公司是否向**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工资,**是否受远东消防公司直接管理、遵守远东消防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远东消防公司从未向**支付报酬,也未向被认定为包工头的**书支付施工费。仅此,就不能认定远东消防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远东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辩称,案涉工程是远东消防公司承包的**江永兴复酒业有限公司工业园区三期的消防工程,**是在案涉工程的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因此,**提供的劳动是远东消防公司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同时,在工作中,所有的工作进程和安装人员的相关情况均由**书直接向远东消防公司的赵工程师进行汇报,**书以及包括**在内的农民工均接受远东消防公司的管理,**从事的是远东消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次,在远东消防公司给**办理施工地点的出入门卡上明确写明,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是远东消防公司,本卡用于施工单位远东消防公司的职工出入门使用。再次,远东消防公司具有相应的消防工程的安装施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最后,通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远东消防公司的笔录能够证明,**是在给远东消防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以及具体的经过,同时,也能够证明远东消防公司也确实给**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综上,上述事实已足以证明**与远东消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已对本案事实认定十分清楚的情况下,远东消防公司又提起上诉,其无理缠诉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也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因此,远东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的合法权益,以捍卫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贝斯特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贝斯特公司与**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且**也未到贝斯特公司工作,与贝斯特公司之间无实际用工关系,故贝斯特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受伤的案涉工程是远东消防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承包的**江省永兴复酒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名称为“**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是在安装的过程中受伤,根据远东消防公司经理***的询问笔录、远东消防公司一审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以及远东消防公司庭审中的自认均足以证明远东消防公司针对该工程的安装任务并未与贝斯特公司达成安装施工合同关系,且贝斯特公司与远东消防公司针对案涉工程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安装合作关系,故致**受伤的该工程的安装事宜与贝斯特公司无关。**是受远东消防公司的指挥、管理,并在完成远东消防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受伤,足以证明**与远东消防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远东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 **书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远东消防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书经朋友介绍到远东消防公司承包的**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消防工程工地(三期)工作,并于2019年4月8日到工地工作。在工地**书受远东消防公司管理,**书的工时、工资以及**书介绍过来工人的工时、工资都由**书统计并上报远东消防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赵工,经双方核对无争议后由远东消防公司支付。**书及**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远东消防公司承包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事的工作也由远东消防公司安排并支付报酬,现场也受远东消防公司现场人员的管理。远东消防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书系自然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远东消防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远东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远东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远东消防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日,案外人**江省永兴复酒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消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包给远东消防公司施工。2019年4月8日,**经包工头**书介绍到远东消防公司承包的**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工地做力工。由包工头**书安排**的具体工作内容,工资亦由其支付。期间,远东消防公司向**颁发了“出入门卫识**”。该出入门卫识**记载的内容是“施工单位:远东消防、岗位:消防排烟、姓名:**、性别:男、年龄:57、身份证号:230902196110070037”。2019年5月25日,**工作时从高空处跌落致伤,由120从工地送往双城医院,因该医院医疗条件有限,随即转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2019年8月13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远东消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开庭审理,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1184号仲裁裁决,确认**与远东消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远东消防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范围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编号为D223036333,有效期至2021年3月24日。一审法院认为,远东消防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是由远东消防公司承包施工建设,**是在**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摔伤,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远东消防公司主张其将**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交给了贝斯特公司施工,贝斯特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但远东消防公司举示的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贝斯特公司施工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也不足以证明**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是由贝斯特公司承包施工的,且贝斯特公司否认其承包了**江省永兴复酿造工业园区三期消防工程。远东消防公司的诉讼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远东消防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书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筑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远东消防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远东消防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远东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远东消防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系有报酬的劳动,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之事实,远东消防公司与**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远东消防公司给**配备的门卡中信息明确,**工作内容的受益人系远东消防公司,在工作中接受远东消防公司现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远东消防公司与**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远东消防公司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远东消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贝斯特公司承建了涉案工程,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远东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省远东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飞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