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阳,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佳,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程款、违约金等合计3689578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辽B×××**、辽B×××**、辽B×××**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永伟
审判员 李 蓓
审判员 荆传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