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纯,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被告:沈阳瀚宇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1202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瀚宇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3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小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沈阳瀚宇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