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执保99号
申请保全人:***,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与***系夫妻关系),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保全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22)黑0781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对申请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正阳街经营所账户(账号23×××03)内的存款1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