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民初1552号之二
原告:**1,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1系夫妻关系),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2,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3,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1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装饰有限公司、**2、**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1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1负担。
审判员 丁 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