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人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人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人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8-01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3766号
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青威路1097号。
法定代表人马细柳,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天人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人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待原告提供被告完备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3元,退回原告青岛绿色家园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修智勇
代理审判员  韩 雨
代理审判员  刘青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柳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