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4民初3026号
原告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230108558271918A(1-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赞,职务:经理
被告五常市仙丰***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性用代码23230184300913995L,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乡新立村。
原告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仙丰***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飞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