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4民初3024号
原告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赞,该公司经理。
被告五常市宇航农业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常市红旗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杜鹏。
原告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宇航农业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业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