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魏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黑A号宇通牌汽车、黑A号宇通牌汽车、黑A号大众牌汽车、黑A号大众牌、黑A号大众牌汽车、黑A号依维柯牌、黑A号厦工牌汽车、黑A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号宇通牌汽车、黑A号宇通牌汽车、黑A号大众牌汽车、黑A号大众牌、黑A号大众牌汽车、黑A号依维柯牌、黑A号厦工牌汽车、黑A号奥迪牌汽车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爽
(院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