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金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金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的黑A号厦工牌车辆车籍档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扣押上述车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的黑A号厦工牌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翔鹏
审判员  李 爽
审判员  陈玲玲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