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矫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锦禾农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经济开发区办公楼(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锦禾农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9)黑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锦禾农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丽娟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鲁 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