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9,825,777.84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符合恢复执行情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为配合被执行人进行资产重组和融资等,被执行人已不再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故请求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侯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