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178号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和佳公司对该院(2019)桂05执544号《询价结果通知书》关于北海市四川路318号和佳广场2幢1单元1501号、2幢2单元1902号、2802号、3003号共4套房产及其相对应土地使用权的询价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审理后作出(2020)桂05执异81号执行裁定,和佳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海中院查明,华西公司、华西广西分公司与和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7)桂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华西公司、华西广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2日,本院以(2018)桂执3号立案执行,执行部分款项后,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根据华西公司、华西广西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桂执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由于和佳公司只履行《债务清偿协议》的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未继续履行。2018年10月25日华西公司、华西广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2017)桂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9年6月24日本院以(2018)***3号案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北海市,本院遂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北海中院执行。2019年11月18日,北海中院以(2019)桂05执544号立案执行。2020年3月11日,该院作出(2019)桂05执544号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和佳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2001号至-2216号,-2242号至-2263号,-2287号至-2295号,-2354号共282个车位(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华西公司)及33套房产[查封清单详见北海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编号:S201902898)]上述房屋均为该院首次查封,其中2幢1单元1501号及2幢2单元1902号、2802号、3002号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华西公司,其余抵押权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因申请执行人华西公司、华西广西分公司不同意对拟处置和佳公司上述财产进行议价,2020年4月2日,该院以询价方式确定和佳公司上述被查封和佳广场地下室282个车位以及2幢1单元1501号、2幢2单元1902号、2802号、3002号共4套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考价,并于2020年4月17日将询价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2020年4月20日该院委托重庆八方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对上述财产提供网拍辅助服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问题上,应当遵循上述第二条列举的四项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结合上述第五条的规定,四种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确存在顺位涵义,即当事人议价应作为首先考虑的顺位方式。申请执行人华西公司、华西广西分公司2020年3月27日《关于尽快启动拍卖程序的申请》记载华西公司、华西广西分公司“……为了推动本案的顺利解决,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案涉房产拍卖价格,并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产……”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答辩,拍卖程序启动后,在申请执行人曾尝试与复议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电话协商议价无果的情况下,才提出上述申请。为此,北海中院2020年4月2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银海区税务局定向询价,确定案涉房产参考价的程序,并未违反上述规定。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同一栋楼层户型和面积相同,价格却有差异问题,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不予审查。综上,北海中院(2020)桂05执异8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北海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北海中院对案涉财产定向询价是否程序违法?
驳回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执异8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