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295号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2年7月15日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