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17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延年路9号君耀广场5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全。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64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63274357.94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①以3279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②以1857938.06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7月24起;③以581077.83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9月6日起;④以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2月28日起;⑤以20002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3月3日起;⑥以53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4月20起;⑦以12177352.32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1月30日起;⑧以37028189.73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以上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1317845.71元;四、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3274357.94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交界处的“顺德恒大御苑”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中目前仍可以处分的部分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判决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在交通银行尾号为7830、6684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424_1的账户、恒丰银行尾号为2001_1的账户、浦发银行尾号为2403、4109、3954的账户、浙商银行尾号为1707、6951的账户、兴业银行尾号为5863的账户、中信银行尾号为7797_000001的账户(冻结期限均截止至2024年9月20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尾号为2904_000001的账户(冻结期限截止至2024年11月6日)。 上述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均为零,本院暂无法扣划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 2.**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XW××**号牌的车辆,本院依法进行查封,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待处置条件成就时本案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YP××**号牌的车辆,本院依法进行查封,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等处置条件成就时,本案参与分配。 4.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线索,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发函调查,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向本院回函,均确认登记在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顺德区××镇××路××号××的所有房产均在2022年2月12日前全部网签。另,截止2023年11月15日,本院受理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的案件有31件,申请执行的总金额巨大,且顺德恒大御苑为恒大项目,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待项目产权清晰,处置条件成就时统筹处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8537061.93元(含执行费135801.26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但处置条件不成就的财产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6执174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强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