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15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
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下早新村二区分号14层1402,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DRY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19219518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
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粤03民终4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
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案款人民币390019.37
元,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终4472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终4472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