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114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715591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4诉前调确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4执168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