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1709号
原告: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9栋B座5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志,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栾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雅,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安稽部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先锋物业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黑龙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双,黑龙江屹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武,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党工委书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2109元,由原告黑龙江龙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吕 红
审 判 员  杨顺利
人民陪审员  董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