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317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南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港口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奎山乡政府南侧。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00元,减半收取4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