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财保19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
负责人:***。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中止支付第三人编号203207189000xxxx《履约保函(正本)》项下的1000万元案涉履约保证金款项。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中止支付编号203207189000xxxx履约保函(正本)项下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