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与所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0102民初4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所红,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勇(所红之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峰公司)与被告所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所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勇、武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冰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因所红私建卫生间和厨房,擅自改动哈尔滨市道里区,导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返水,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卫生间及厨房,并恢复管线原状;2.请求判令因所红擅自关闭一楼供水阀门,责令所红开启供水阀门。事实和理由:**是冰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冰峰公司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所红的房屋位于**、冰峰公司房屋的地下,即哈尔滨市道里区,该小区的房屋1993年竣工,至今已有20余年。所红为扩大地下室面积,私自掏建卫生间和厨房,私改上下水管线至卫生间和厨房后,经常造成下水管线堵塞,导致返水现象出现,致使**、冰峰公司所使用的一楼即哈药路274号房屋多次被水浸泡,前进路社区书记孔令贵等领导曾在现场目睹。为解决这一问题,**、冰峰公司曾多次自行出资雇人员疏通堵塞管道、渗水窖,前进路社区书记佟杰、书记孔令贵也多次组织及雇人清掏,疏通下水管线和渗水窖,社区书记孔令贵等领导还亲自主持居民代表协商。每次清掏时,**、冰峰公司都积极配合,主动垫付欠款,并多次承担个别业主未交的余款。然而,每次清掏业主代表收款时所红不但拒绝出资还态度蛮横,并且将漏水原因归责于**、冰峰公司,为此,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徐莉书记、前进路社区书记孔令贵、主任佟杰均组织有关人员到**、冰峰公司房屋内进行核实鉴定,并且**、冰峰公司、所红也发生了诉讼,通过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未得出漏水是**、冰峰公司人为导致的结论,且一致认为是由于楼房管道年久失修、渗水窖无物业管理单位定期清掏,尤其是所红擅自私接,改动管线的行为导致,**、冰峰公司及其他居民曾经多次找所红协商解决,但均拒之门外,并且所红将上水阀门关闭,导致居民无水可用,尽管社区领导多次作所红的思想工作,但仍无济于事,城管执法局对所红私接乱改的不法行为进行执法纠正,并下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所红仍不予纠正。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冰峰公司请示供水管理部门同意,**、冰峰公司自投费用雇佣专业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引水改造设计和施工,其中设计费2500元,安装饮水设施材料费、拆改后重新装修材料费合计3.5万元,拆改后重新装修人工费6400元,房屋内部原告装修拆改损失2.3万元,引水改造施工人工费5200元。
综上,所红擅自拆改管线即关闭上水阀门的行为给**、冰峰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所红辩称,一、**、冰峰公司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1.所红没有扩大地下室面积的行为,以及基于此而私掏、私建卫生间和厨房的行为,更没有私改上下水管线的行为。所红自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76号房产之日起至今,该房屋格局及上下水管线就为原始状态,所红没有进行过任何的改造扩建。所红房屋内位于采光井内的卫生间在小区楼体建设施工时就已设置建设,卫生间和厨房所红购买房屋时就存在,且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房屋出售人的证明。所红未对屋内的下水管线进行过改造,屋内的下水管线规格、型号与其他左邻右舍均一致,且该下水管线系生铁铸造而成,无法进行改造,不具有改造的可能性。因此,**、冰峰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因所红私改上下水管线,造成**、冰峰公司使用的下水管线堵塞,从而导致返水现象,致使所红所使用的房屋被水浸泡与客观事实不符,无任何事实依据。2.所红与**、冰峰公司的房屋使用不同的下水管线,各不相通,所红的下水管线经过所红房屋直接通往下水道,其所使用的下水管线与所红卫生间的位置尚有一定距离,所红的下水管线与**、冰峰公司的下水管线无连接,各自使用各自的下水管线。因此,**、冰峰公司主张房屋内下水道返水,与所红正常使用上下水之间无任何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冰峰公司即使对其房屋使用的下水管线进行疏通,清掏渗水窖也与所红无任何关系。3.在所红诉**、冰峰公司的另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因**、冰峰公司的房屋漏水,造成所红财产损失。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决**、冰峰公司需向所红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处于二审法院审理阶段时,**、冰峰公司提起本诉,二审法院以该案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案尚未审结”为由,裁定中止了该案。该案在诉讼中,经所红申请,2012年6月4日,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2012】建鉴字第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一项为:皇朝台球国际俱乐部8、9号台球顶棚漏水的原因是其上部对应的冰峰公司办公室地面存水下漏造成的。该鉴定结论全篇并没有漏水的原因系所红擅自私接、改动上下水管线造成的鉴定结论,也没有系由于楼房管道年久失修、渗水窖无物业管理单位定期清掏造成的鉴定结论。而在本案中**、冰峰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均作出无法按**、冰峰公司的鉴定请求进行鉴定的回复,并予以退鉴。**、冰峰公司对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冰峰公司的房屋曾严重漏水,造成所红财产损失。所红当时为了查明**、冰峰公司房屋漏水的原因,降低损失的扩大,经**、冰峰公司同意临时将上水阀门关闭,但关闭上水阀门后**、冰峰公司的房屋仍然漏水,所红随即就将上水阀门开启,因为上水阀门控制整栋业户的上水,所红不可能一直关闭至今。另外,因所红从未有对上下水管线私接乱改行为,故从未收到过城管执法局就此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二、**、冰峰公司应对其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红并未擅自改动所有房屋内的上下水管线,未实施侵害被答辩人物权的行为。因此,**、冰峰公司对其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冰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冰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冰峰公司举示的证据A2图纸、证据A3待证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所红举示的证据B1中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情况的说明、购买商品房协议书、设计图纸、平面图纸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邓国强的说明,因其未到庭接受质询,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2姜孝杰、***证词,因其未到庭接受质询,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3维修卫生间图片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系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冰峰公司在上述房屋中注册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所红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冰峰公司自认:1.未目睹所红对其及其他业主共用的下水管线进行更改;2.**、冰峰公司使用的上水管线已自行更改,非与所红共用同一管线;3.所红关闭上水闸门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期间;4.城管执法局对所红私接乱改行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无证据证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冰峰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4月19日、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1.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76号房屋使用的上下水管线是否是该楼的整体规划与设计范围内的事项;2.若使用的上下水管线不在规划及设计范围内则对上下水管线铺设是否合理;3.若使用的上下水管线不在规划及设计房屋内则对上下水管线的铺设与返水、下水管道堵塞之间的因果关系;4.对所红房屋私改管线的现状下水管线的现状与原备案图纸是否一致;5.对所红房屋内私改卫生间现状;6.对**、冰峰公司房屋损失与所红私改上下水管线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7.对因所红私改卫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等。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龙鉴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7年5月9日该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哈中法委鉴登字(2017)第255号退鉴说明,主要内容:受到委托后,由于鉴定要求围绕“使用的上下水管线是否是该楼的整体规划与设计范围”鉴定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供图纸。申请人提供了图纸给鉴定人员看后,鉴定人员发现申请人所提供图纸上并未注明上下水管线的支管走向,只标出的主干管的标高、直径及走向,申请人**也通过代理人表示所鉴定的地下室上下水管线没有设计。由于鉴定要求是围绕“整体规划与设计范围”,在图纸上没有标明上下水支管的情况下,无法对房屋上下水管线现状是否与“整体规划与设计范围”相符进行鉴定,所以退鉴。该公司退鉴后,本院又函告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能对**、冰峰公司申请的项目进行鉴定,上述公司均回复本院无法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所红是否更改争议房产的共用上下管线问题,**、冰峰公司未举示证据,**、冰峰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冰峰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冰峰公司要求所红拆除房屋内卫生间及厨房的问题。所红房屋内卫生间及厨房设施,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生活中必要的附属设施,是否妨害**、冰峰公司的物权,**、冰峰公司亦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故**、冰峰公司要求所红拆除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冰峰公司主张的关闭上水阀门的行为,该行为已经灭失,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冰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