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所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所红,女,1954年11月1日生,哈尔滨市皇朝台球俱乐部个体业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16日生,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所红、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定本案漏水原因的依据是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因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由于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导致本案基础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0元,退还上诉人所红、上诉人哈尔滨冰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各3060元。
审判长***
审判员冯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