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光大冰场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未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光大冰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16号
原告上海未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倪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光大冰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疆,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上海未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光大冰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