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信(天津)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38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九纬路交口三联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国信(天津)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3层23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天津)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租金176442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805.3 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2424.5元、保全费1703元;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