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221号
原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太湖北里27号楼1层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864887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九纬路交口三联大厦B座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8033820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新安县。
原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