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087民初195号 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0682227D,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3687A,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网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劳务工程款10081119.9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松滋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高成大道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承揽被告分包的松滋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高成大道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松滋市××街道××道××区,***以东,乐乡大道以南,民主路以西,江城大道以北合围区域。劳务分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污水管工程、雨水管工程、其他工程及预估接入支管工程劳务施工及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期间的相关方协调及成品保护、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合同价款为17224321.58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初验合格,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交付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现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至工程款的95%,为16363105.5元,被告支付了6281985.6元,下欠原告10081119.9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为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属实的,但双方还未对合同下欠的劳务费和工程款进行结算,原告诉请的金额需待双方结算后方可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7日,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变更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协议书,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松滋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高成大道片区污水管网工程)。2019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松滋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高成大道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承揽被告分包的松滋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高成大道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松滋市××街道××道××区,***以东,乐乡大道以南,民主路以西,江城大道以北合围区域。劳务分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污水管工程、雨水管工程、其他工程及预估接入支管工程劳务施工及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期间的相关方协调及成品保护、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合同价款为17224321.58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初验合格,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交付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2021年12月,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22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交双方于3月8日签订的结算情况说明,双方确认:经核对松滋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高成大道片区污水管网工程)根据与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该案项目合同总价为17224321.58元,支付至95%为16363105.50元,已支付开票金额6281985.60元,应付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81119.9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工程量结算单、***保证明、竣工验收证书、劳务工程款收款明细、总包合同、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维护。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接本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确认下欠劳务工程款为10081119.9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付劳务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10081119.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