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民初1967号 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23号欧亚达汉阳国际广场塔楼A座第19层第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幸福路(***土)1栋。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