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