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农技路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0682227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青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80250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青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0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16235.5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