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民初3178号
原告:***,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子林街60-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仙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农技路1-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天门**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天门**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毅